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新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6-09-13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研究生工作部拟于近期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申请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入学以来未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无不及格课程。
5、已经办理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学,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申请对象所需准备材料
1、本人学生证、校园卡、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公证书,由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及中国银行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需与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一致)。
2、手写贷款申请书或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一律16开信纸,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书写,内容包括家庭经济情况、本人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对毕业后按时还款的承诺,不得涂改,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3、由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证明上的印章一定要清晰可见,证明中申请人的名字必须与身份证名字一致)
4、申请贷款的老生需要提供在校的学习成绩表,并加盖研究生培养处公章。
四、申请流程
1、9月6—11日,宣传动员阶段
各学院通知并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学习国家助学贷款文件,确保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意向的同学“应贷尽贷”。
2、9月12—9月19日,研究生本人申请阶段
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提供相关纸质申请材料(详见三),9月18日前,请将纸质申请材料交至生科楼D1004。
3、9月20—9月26日,材料的组织和审核
9月26日前,学院对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初审,随后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4、11月中旬,组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签订仪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分批次完成申请获得批准的同学签订助学贷款合同及借据。经办银行将贷款额度拨入学校帐户,学校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五、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终止放款并退回其全部已贷款项和应付利息;
1、结业、肄业、休学、退学、伤残、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者;
2、出国(境)留学、定居者;
3、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校级纪律处分者;
4、有欺瞒行为者;
5、出现其他应终止放款的情况。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说明:
1、学生申请贷款金额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按银行规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已经办理过贷款的学生此次不再申请。
3、贴息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利息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付息利率同国家贷款利息利率);
4、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的第一个月即开始偿还利息,在1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本息按月在还款账户上扣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6年9月2日